楼梯之家讯:楼梯、护栏、扶手工程
一、楼梯、护栏、扶手工程相关强制性条文
1.楼梯(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JGJ37-87 第4.2.1 条规定)
1.1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,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.55+(0~0.55)m 的人流股数确定,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。
1.2 梯段改变方向时,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。
1.3 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,亦不应少于3 级。
1.4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。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.20m。
1.5 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.20m 时,必须采取安全措施。
2.栏杆凡阳台、外廊、室内回廊、内天井、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2.1 栏杆应以坚固、耐久的材料制作,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;
2.2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.05m,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,但不宜超过1.20m;
2.3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.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;
2.4 有儿童活动的场所,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。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JGJ37-87 第4.2.4 条
3.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中的楼梯、扶手、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:
3.1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,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,其高度不应大于0.60m;
3.2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.11m。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.20m时,必须采取安全措施;
3.3 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.15m,宽度不应小于0.26m;
3.4 在严寒、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,应有防滑措施。(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JGJ39-87 第3.6.5条规定)
4.阳台、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.20m,内侧不应设有支撑。(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JGJ39-87 第3.7.4条规定)
5.中小学校建筑的室内楼梯栏杆(或栏板)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。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(或栏板)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。楼梯不应采用易攀登的花格栏杆。(《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》GBJ99-86第6.3.5 条规定)
6.商店建筑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、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:
6.1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.40m,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.16m,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.28m;
6.2 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.15m,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.30m。(《商店建筑设计规范》JGJ48-88 第3.1.6 条规定)
7.住宅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.10m。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,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。(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50096-1999 第4.1.6.条)
8.住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.26m,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.175m。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.90m。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.50m 时,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.05m。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.11m。(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50096-1999第4.1.3 条)
9.住宅楼梯井净宽大于0.11m 时,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。(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50096-1999 第4.1.5 条)10.住宅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,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.11m;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。(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50096-1999 第3.7.2.条)
11.低层、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1.05m,中高层、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.10m。(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50096-1999 第3.7.3.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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